一. 新聞專題:媒體是否應該公佈犯罪者的相關資料?
台灣自解嚴以來,傳播媒體逐漸開放,導致了眾多正負面的影響,西方學者Rock提出「天賦人權」的概念,說明人有基本的知權,而新聞媒體有第四階級之稱,擁有別於行政、立法、司法以外的第四權,亦有其社會公器的角色需要扮演。
閱聽人接受各方媒體的訊息,通常是不加思索的,照單全收,畢竟媒體識讀(Media literacy)的能力並非人人皆有,而新聞媒體通常都以守門人的意理選擇、包裝、發佈,而為了吸引大眾的目光,勢必譁眾取寵,既然閱聽人都有知的慾望,那新聞媒體就完全配合,每次的犯罪新聞都巨細靡遺的去報導,對於犯罪者(志願性的公眾人物),以及家屬(非志願性的公眾人物)的聚焦報導,根本沒有針對此一事件能給社會怎樣的省思,趨向本末倒置的報導原則。
新聞媒體報導犯罪新聞必須兼顧人性、倫理、法律層面,並且必須在嫌犯尚未受到法律宣判的同時,避免所謂的媒體審判(Trial by press),甚至就草率的公佈嫌犯的姓名,雷爾頓報告認為新聞界報導犯罪新聞時,應在大眾知的權力與涉案嫌犯接受公正的審判的權力之間求取平衡,就是為了遏止這樣的偏頗報導,畢竟媒體的力量無遠弗屆,一個錯誤的報導,可能會影響到當事人的一生。
我們發現其實閱聽人與新聞媒體都是共犯結構,因為閱聽人有知的慾望,才會迫使新聞媒體走向扒糞文化,兩者有如小丑魚與海葵般的共生共存,但是別忘了你我他有一天都可能成為新聞事件的主角,誰也不希望自己的資料在新聞媒體的揭露下,在大眾面前赤裸裸的呈現出來,但是如果真的是犯罪者,新聞媒體也必須在社會監督的原則下,達到一個守望功能就好,過有不及!
二. 節目專題:是否應由NCC定期公佈惡質節目名單?
台灣傳播委員會的目的在於站在全民立場監督媒體,目的是為了解決當今媒體的種種問題,讓閱聽人可以真正使用媒體而達到滿足,並且將傳播媒體導向一個正向的發展。
NCC對於劣質節目公佈的做法確實可以達到一個制約的功能,重新找回媒體教育的功能,讓閱聽人可以達到學習的效果,而且委員的推派都是經由各政黨以一定的比例,過程相當公平,所以可以作為一個媒體仲裁的角色,的確是可以讓大眾所去信服的。
換一個角度來看,我們的NCC會不會犯了孤芳自賞的毛病,躲在象牙塔裡的專家,真的可以契合閱聽大眾的興趣嗎?況且評斷的標準在哪?是否與閱聽人的期望一致?難道真的可以用二分法去裁決嗎?我想答案是不一定的,唯一感受最深的恐怕只有大眾吧!
那如果是由閱聽人自己投票表決呢?於是由誰來公佈就變成了一個專業對與專業的對決了! 我們可以預測NCC假使公佈惡質節目將會造成的問題,勢必會引導節目走向一個同質化的範疇,媒體人會去製作NCC所喜歡的節目,而非我們閱聽大眾所喜愛的節目,但是卻又不能不拿出公權力予以制衡,但是換個方式私下警告,給予時間跟空間來緩衝達到改善節目的品質,也不失為一個好方法吧!
三.廣告商是否應該負責商品的查證工作?
台灣自從有線電視開播以來,電視購物頻道就一直都扮演著舉足輕重的地位,全盛時期甚至有六個頻道之多,重要性可見一斑,然而電視魅力之大,也成為現代人普遍的資訊來源,廣告主紛紛都想利用此一媒介達到廣告行銷的效果。
傳播媒體的職責在於守望、決策、教育、娛樂等等的功能,就以守望來說,不就是要替閱聽人鎮守邊關嗎?如果連媒體都會播出錯誤的訊息,反而會引導消費者一個錯誤的消費行為,這樣與媒體的專業豈不背道而馳嗎!我們知道廣告的目的在於說服,但是如果廣告商因為疏忽,沒有對所要廣告的商品多方查證,只是聽對方自己在「口碑行銷」,而讓這樣的商品被消費者所購買,那造成的影響將是難以估計的,所以廣告商當然沒有藉口對查證商品的義務有所卸責。
當然,廣告人並非企業人,倘若企業家有意隱瞞,沒法拿出良心去做買賣,黑心商品自然充斥,廣告商根本就防不勝防,又怎麼有辦法查證呢?所以到頭來,我們該倡導的是政府有效的把關,消基會,消保法的完善制定,而非只是一昧要求廣告商去做查證的工作,因為這樣只能治根卻不能治本。
我們不難發現,名人行銷也成為一個趨勢,廣告商的角色已經改變了,但也出現了眾多的批判,例如高凌風所代言的火鳥咖啡,也出現了許許多多的爭議,尚有因此吃上官司的也不在少數,所以藝人的名氣可能也會被拿來濫用,所以不論是名人或是廣告商都必須小心翼翼以免觸法。
四.公司是否有權監視員工網路的使用:
我們在傳播學者lewin所著的<團體動力學>可以看出,集體與團體的不同在於集體是龐大的,不經由精心組織的,而團體比起集體是渺小的,是經由精心組織的,所以會運用規範來避免在權力中起舞與隨波逐流的弊病。
員工屬於個人,公司屬於團體,而公司能否有在上班時間去監視員工網路使用的權力,必須經過一個集體討論,網際網路目前如MSN等等線上對話的功能繁多,若以此作為例子,公司監視員工的網路使用,是有其必要性的,也能達到上行下效的效果,增加團體的競爭力。
倘若公司並未透過團體決策(或是只經由高層決議),甚至以系統在並未告知的情況下監看員工的網路使用情形,的確是有侵犯到隱私權的疑慮,但是通常公司都會限制員工的網路使用,畢竟在工作倫理上,員工利用公司網路執行私人事務的行為本就不恰當,只是告知與否的差別而已。
人權意識高漲的今日,人們愈來愈注重自身的隱私權,公司的管理制度就算契合工作倫理,也不見得符合人權倫理,的確是個正反相對的論點,唯一的遊戲規則仍然在於兩造的共識是否一致,在工作閒暇之餘,公司願意開放給員工自由運用網路的時間,或許能夠提高工作效率也說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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